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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
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
津政办规〔2023〕2号
2023-02-09

名 称 :

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
索 引 号 :

111200000001250229/2023-00005

发 布 机 构 :

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
发 文 字 号 :

津政办规〔2023〕2号

主 题 :

综合政务\政务公开

成 文 日 期 :

2023年02月07日

发 文 日 期 :

2023年02月09日

有 效 性 :

有效

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

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
津政办规〔2023〕2号

各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委、办、局: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747号),市人民政府决定,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认真贯彻实施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〉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》(津政办发〔2009〕149号)和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津政办发〔2016〕5号)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。

特此通知。

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
2023年2月7日

附件: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》全文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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